|
||||
天津北方網訊:臨時僱人施工,其僱員卻不幸落入無蓋的下水井內受傷,雖然僱員只工作了一天,雖然他是在下班放置工具前去吃飯的過程中受傷的,但法院認定僱員屬於『從事僱傭活動』受傷,僱主應賠償僱員各項費用15萬餘元。
王洪是一家經營裝潢、裝飾業務公司的經理。2009年11月10日,王洪臨時僱了同小區居民鄧平到某商業大樓安裝鋁合金。雙方約定,鄧平的工資是每天90元,裝飾公司提供中餐和晚餐。
不料,當天18:40左右,鄧平到地下室倉庫放下工具後前往吃飯場所就餐,因路面下水井蓋被盜,加之工地又沒有燈光,鄧平跌進下水井。隨後,他被聞訊趕來的工友送往醫院。王洪聽說後,急忙趕往醫院慰問。鄧平提出應由其支付醫療費等損失的請求,王洪卻予以拒絕。王洪向鄧平支付了當天的工資90元。
後經鑒定,鄧平的損傷為七級傷殘及九級傷殘各一處。鄧平向王洪的裝飾公司索賠醫療費、誤工損失、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5萬餘元,遭到拒絕。鄧平隨即將裝飾公司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裝飾公司賠償原告鄧平因受傷而產生的各類損失共計15萬餘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評析】
是否賠償焦點在『關系』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穆伯祥評析:這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案件的焦點在於鄧平與裝飾公司之間是僱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若屬前者,鄧平的損失就應由僱主裝飾公司或下水井管理部門承擔,若是後者,則由鄧平承擔。
本案中,鄧平與裝飾公司之間應屬僱傭關系。僱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主要區別有兩點:第一,合同主體之間相互關系不同。在僱傭關系中,僱工受僱主安排、指示與監督,與僱主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而承攬合同中的主體雙方地位則是平等、獨立的。第二,合同的內容不同。僱傭合同的內容是僱工提供無形的勞務,承攬合同的內容是由承攬者提供物化的具體勞動成果。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鄧平前去吃飯的過程是否屬於『從事僱傭活動』中呢?依兩人約定,裝飾公司負責鄧平的晚餐,提供晚餐是其生產經營活動的一部分,應認定為仍在『從事僱傭活動』中。
【律師提示】
僱主組織僱傭活動時應切實防范僱工受到損害。其對僱工遭受的人身損害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損害僱工權益的直接侵害人追償。高風險行業中的僱主可為僱員投保商業保險。
【律師答疑】
讀者劉剛:我老伯退休後在停車場工作。今年4月,我老伯被一輛機動車撞傷,住院治療2個月。請問,我老伯可否要求對方賠償誤工損失?
任波律師:您的老伯雖已是退休人員,但其退休後又從事其他工作且有固定收入,又因交通事故住院2個月,顯然會有收入損失,因此可以要求賠償誤工損失。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