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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馮某申請購房貸款時遭到銀行拒絕,理由是其信用等級太低。未曾在銀行貸過款的馮某甚為不解。銀行方面則稱其已『多次延期還貸』。後馮某得知是其個人身份證明被他人冒用所致,遂將銀行告上法庭。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此案後,一審判令被告銀行更正並消除原告的不良還貸信用記錄。
2009年6月,市民馮某因按揭貸款到銀行辦理借款手續,卻被告知其個人信用等級太低而不予辦理。後馮某到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進行了個人信用查詢,結果顯示其從2004年4月在本市某銀行借款用於購買房屋,並多次長時間延期付款。這些信息均是該家放貸銀行提供的。而馮某實際並未在該銀行辦理過任何貸款,與該銀行不存在貸款合同關系,遂訴至法院。
原告馮某認為,該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提供的有關其貸款和還款的信息均是虛假的;銀行的行為給其名譽和生活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故要求該銀行停止侵權,並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不良信用記錄全部刪除;責令該銀行恢復其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被告銀行則辯稱,馮某2004年向其申請貸款時,其擔任一家網絡服務公司的財務總監,當時單位出具了收入證明。銀行沒有實施侵害馮某名譽權的行為,且涉訴房屋經查確實登記在馮某名下。故要求駁回馮某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2004年4月,被告銀行收到案外人以馮某名義簽署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申請貸款51萬元用於購買位於南開區的一套房屋。後此人又以馮某名義用上述房屋作抵押,與被告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個人住房抵押合同》,並貸款51萬元;貸款資料中附有馮某的身份證、戶口本的復印件及收入證明等貸款材料。上述貸款在還貸過程中多次逾期。現上述房屋登記在馮某名下,但為案外人使用。
經筆跡鑒定,法院認定被告銀行與馮某所簽《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個人住房抵押合同》中,馮某簽名非其本人所簽,而馮某事後又未予追認。故法院認定上述借款、抵押合同非為原告真實意思表示,屬無效合同。被告銀行可就上述合同無效向原告馮某、訴爭房實際控制人另訴主張權利。
上述貸款逾期未歸還,被告銀行個人征信系統如實記錄並無過錯;但被告銀行在本案貸款發放中,未認真核實貸款人真實身份,履行貸款審查義務時失察造成合同無效,應負相應責任,對原告的不良還貸信用記錄應予更正和消除。原告對個人身份證明保管不慎,為案外人貸款所利用,亦負有一定責任。故一審判令,被告銀行更正並消除原告的不良還貸信用記錄。(記者周蘇晉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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