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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加強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規范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為,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農民應當按照《市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9〕46號)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首次就業並符合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從參保登記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補繳。
被征地農民已在或曾經在城鎮企業就業,但尚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為其辦理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續,並補繳養老保險費。其中,2005年1月以前就業的,自2005年1月起補繳;2005年1月以後就業的,自就業之月起補繳。補繳養老保險費時,應當按照原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8〕85號)第四條規定繳納保值費用。
三、完善被征地農民補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核准制度。用人單位在為被征地農民補繳養老保險費時,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本人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相關資料,報參保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無誤後,應填寫《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確認表》,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進行確認。
四、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後,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經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後,視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於不符合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不予審定。
五、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格禁止被征地農民掛靠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做到依法審核,依規經辦。
六、符合補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其他農籍人員,亦應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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