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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了《關於貫徹實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中對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職工在本市統籌範圍內具有多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及確定養老待遇領取地的人員戶籍等問題進行了重新明示。通知明確指出,本市有關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原有規定,凡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以下簡稱187號文件)及此次下發《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暫行辦法》、187號文件和此《通知》規定爲準。
今年1月1日前辦理關係轉移按原辦法執行
新《通知》明確指出,按照《暫行辦法》和187號文件有關規定,符合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條件的人員,應到其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對於2010年1月1日前已經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轉移了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的,仍按原辦法執行,轉入資金中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予以退回,無法退回的暫併入統籌基金。
2010年1月1日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到本市的人員,按照《暫行辦法》和187號文件有關規定其退休地確定爲本市的,待本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由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審覈連續工齡,經審覈的連續工齡視同爲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於在本市統籌範圍內具有多重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應按照《暫行辦法》和187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今年起出國定居退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
按照《暫行辦法》,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中此次明確,2010年1月1日後出國或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員,退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或儲存餘額。
以本市爲養老待遇領取地須是常住戶口
此外,按照《暫行辦法》和187號文件中戶籍有關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及確定養老待遇領取地的人員,係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具有本市“藍印戶口”人員暫不辦理相關手續,待其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後再予辦理。因組織原因調動到本市就業的人員,凡要求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需提供轉出地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准調動憑證。按照《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在城鎮企業就業的農民工應與城鎮職工同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凡已先行爲農民工參加了醫療工傷綜合保險六個月以上的城鎮企業,也應爲其登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軍隊參加養老保險的隨軍配偶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延伸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記者李茜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