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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國家安監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17日在接受中國政府網訪談時指出,為了加強礦山企業的領導乾部現場帶班制度,我國從帶班范圍、帶班要求、法制責任三方面進行了規定。
根據不久前出臺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黃毅在談到這項制度時說:『實際上領導乾部現場帶班這項制度在煤礦早就開始施行了,但是實事求是地講,執行得並不好。』所以,國務院的通知進一步強調了實行領導乾部現場帶班的制度,這次規定較之以往有三方面的區別。
他介紹說,首先是把現場帶班的范圍擴大了,所有的礦山企業都要實行領導乾部現場帶班制度,『過去我們經常說「工人三班倒,班班見領導」,領導乾部只有深入現場纔能加強現場的管理,纔能對現場出現的問題及時處置,從而排除隱患,保證安全。』其次,此次國務院通知的要求更加嚴格。過去煤礦是礦領導和生產經營領導人員輪流下井帶班,這次強調礦領導與工人同下井、同昇井。黃毅還說,對沒有認真執行這一制度的企業領導人按照擅離職守論處,如果造成一些大的問題或者導致一些事故的發生,可能要追究企業領導人的法律責任。
『另外,也不能因為國有大礦發生了幾起重特大事故就對資源整合工作提出異議。』黃毅說,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國有大礦如果在安全上存在漏洞,對隱患不能治理,盡管它基礎比較好,設備比較先進,也可能出大事。今年國有大礦出的兩起事故都是在建礦井,而且都是透水事故,其中有違規作業和違規操作的問題,也應該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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