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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首次明確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情形進行監督以及具體監督程序、辦法。《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
《規定》指出,檢察機關對該立不立的監督,線索來源包括接受投訴和自行發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
《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對『違法立案』的監督權。《規定》要求,檢察機關經審查,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辦案人員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凍結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經檢察長批准,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認為公安機關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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