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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購買的停車位靠近小區正門,物業並沒有給停車位安裝統一的地鎖。但物業承諾會派保安人員進行管理,保證業主正常停車。但李女士每次下班回家,發現車位上都停有車輛。當她找保安詢問時,保安總找各種借口推卸責任。李女士一時沒了轍,曾多次找物業協商,但一直沒有結果。
津濱正通律師事務所的李娜律師表示,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規劃內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等方式約定,停車位屬業主所有。針對此案,在李女士購買期限內,停車位的使用權屬李女士所有,未經李女士同意任何人不得侵佔使用。如果物業公司不能保障業主的權益,李女士可就此提起訴訟。(見習記者楊昊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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