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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19日電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 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臺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臺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采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采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應采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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