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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支持
市律協勞動法
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嘉德恆時律師事務所
袁雄兵
我們公司現在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但還是出現一些問題。比如:泡病假。我們有員工開始以各種各樣的病種累積病假。如第一周,休假,腳疼,上一天班。第二周,發燒,再休一周……,一共三個月的醫療期,他就這樣間斷著休病假。我們了解到員工實際在惡意泡病假,從事其家族生意。類似這種情況,我們怎麼辦?有什麼好建議嗎?
解答: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並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由此可見貴公司完全有權利要求員工到指定的醫院復查,並根據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和員工的狀況作出是否准假的決定。對於從事有收入活動的病假員工,公司完全可以根據《員工手冊》等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
在實務工作中,對於企業處理病假員工,我們給出如下建議:
第一,制定詳細的病假管理制度及病假復查制度,程序要依法,內容要合法、合理及可操作。
第二,嚴格病假申請的流程,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醫院醫生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格式化的病假申請單,在申請單上附注醫生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提高病假的審批權限。
第三,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申請虛假病假、惡意泡病假行為均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定期探訪生病員工,關心員工在家病休情況。
第五,定期張榜公布員工請病假的情況,讓全體員工互相監督。
第六,公司可明確告知員工的醫療期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且公司可以進一步規定,員工病假時間的長短將與年終獎金及公司福利、員工職務的晉昇、員工進修深造的機會、勞動合同續簽與否掛鉤。這樣的話,對於其他員工是一種公平,對於不良員工也是一種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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