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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冊分局原副局長趙智因受賄罪昨天被松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
2005年初至2007年初,趙智在麗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分局任副局長,其工作職責是為公司企業服務,指導各類工商企業的登記注冊、公司企業的核定名稱、設立、變更登記、審定並頒發營業執照,抓好本級和全市窗口對外諮詢服務工作等。當時局裡要求中層以上乾部要為企業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困難,比如協助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企業變更登記等。趙智便以此為借口肆意向企業索取賄賂。
2006年,在麗水市銀泰房地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更名為銀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進程中,趙智以辦理無區域企業名稱難度大需要疏通關系以及接待相關幫忙人員為由,先後分4次從銀泰公司老總季某處拿到38萬元,僅將其中的7000元支付給了代理該公司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的代理人張某,餘下的37.3萬元全部收入自己囊中。
法院審理認為,趙智在擔任麗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分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共計37.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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