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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大學生暑期被犯罪分子騙至外地,為逃生從6樓跳下意外身亡。得知兒子入學時,學校曾統一為新生投保保額為8.5萬元的意外險,其父母多次找到保險公司理賠,均被拒絕。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宣判此案,保險公司給付受害大學生父母8.5萬元。
2008年7月13日,本市某大學安徽籍學生英明(化名)被傳銷罪犯騙至徐州市,在逃生的過程中不幸意外墜樓身亡。其父母得知2007年兒子入學時,學校曾統一給所有新生投保意外險,規定意外身故可獲8.5萬元賠償,於是多次找到學校和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而保險公司卻以英明在無法從房門逃離的情況下,從6樓跳下系其本意,不屬意外傷害事故為由拒絕賠償,雙方爭執不下。英明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和保險公司共同支付賠償保險金34萬元。他們認為,學校發放的收費通知和繳費辦法沒有寫明208元的保險費是分解為四年的,兒子采取的是四年躉交。
法院查明,2007年8月,英明被該大學錄取。入學時,學校為包括英明在內的2007年級新生在保險公司投保《學生定期壽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團體附加意外醫療保險》《附加學生住院醫療保險》;保險責任自2007年9月3日零時起生效,被保險人每人每年應繳保險費52元。在《學生保險須知》中載明: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8.5萬元。2007年9月29日,保險公司收取了包括英明在內的2007年級新生每人保險費208元共計44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保險人英明已支付了保險費,應享有保險權利。根據該大學《2007年入學通知》載明,學校代收學生四年保險費208元;《致2007年級新生家長的一封信》載明,學生自願辦理團體學生險,投保期限為四年,保險金額208元,入學報到時一次性交齊,意外死亡或傷殘最高賠償金額為8.5萬元,從而認定英明支付的208元保險費系被保險人四年的保險費。另外,被保險人英明的死亡事故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屬於保險事故,符合被告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被告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給付8.5萬元保險金的責任。因保險事故發生時尚有三年的保險時間,保險公司應退還三年保險費。故兩審法院均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英明父母保險金8.5萬元,退還英明父母保險費156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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