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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趙進通訊員/黃延麗)剛上任不到4個月的村委會主任被4名歹徒追砍致輕傷,而買凶者居然是該村委會副書記,另有村委治保主任充當幫凶,此事引起當地一片嘩然。昨日,南海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該村委會副書記和村委治保主任有期徒刑10個月和6個月。
案情:數十萬買凶砍人被害人郭錦添與被告人何永洪同為南海平洲夏南一村委會委員,前者為村委主任,事發時僅上任4個月,後者則為村委副書記。
2010年1月份,何永洪與郭錦添之間因工作問題上發生矛盾,何永洪懷恨在心,遂叫來時任村委治保主任的馬鏡洪出面找人教訓郭錦添。馬鏡洪便按照何永洪的授意,約被告人王少軍具體商量實施此事,雙方約定,事成後何永洪支付50至80萬人民幣報酬。
被告人王少軍為收受非法巨額利益,便指派被告人楊冬參與安排、策劃,負責帶人到現場踩點和確認目標人物,由被告人譚育建、盧澤國、小建及甘業飛(另案處理)等人具體實施。
2010年2月8日早上8時許,盧澤國、譚育建分別駕駛摩托車搭載著被告人小建和甘業飛,去到佛山市南海區平洲夏南一村委會門口綠化帶路段,乘被害人郭錦添步行上班之際,用砍刀將郭錦添砍傷倒地(經法醫鑒定,郭錦添系受銳性暴力作用致多處軟組織損傷,屬於輕傷)。
作案後,譚育建、盧澤國分別駕駛上述車輛接應小建、甘業飛迅速逃離現場。其後,何永洪先後共支付18萬元人民幣作為報酬,王少軍獨佔大部分贓款,其餘被告人分佔少量贓款。
2010年3月22日至24日,上述7被告人先後在佛山南海、肇慶端州等地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審判: 7人分別獲刑6到10個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永洪、王少軍、馬鏡洪、楊冬、譚育建、盧澤國、小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破案後,被告人何永洪、王少軍、馬鏡洪的親屬積極賠償了經濟損失予被害人,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7被告人在法庭上自願認罪,因此,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何永洪等7人有期徒刑10至6個月不等。其中,何永洪獲刑10個月,馬鏡洪獲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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