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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經決定離職,需要提前30天甚至更長時間告知你的僱主,這是於情於法都應遵守的程序。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者提出書面申請後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擅離工作崗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從情理上講,提前告知僱主使僱主對你的位置有重新安排的時間和空間是對所在企業的基本尊重。如果留下個爛攤子甩手就走,或許可以泄一時之憤,更壞的影響則將留給自己。同行的圈子沒有多大,消息很有可能傳遍業內,你的新公司、新上司都將對你有所防范。
此外,許多人在提出辭職意向時因為各種原因不願直面主管領導而采用電話、郵件、短信告知等形式。這對於離職這件職場的要事來講,頗顯草率,對企業、對上級都缺乏真誠和尊重。離職不僅是個人行為,更關系著部門和企業的整體運作,因此,以正式口吻求見主管領導,當面提出辭職,說明原因,請求理解,協助做好交接工作,纔是正確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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