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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一工廠大門被焊接增高後,似乎應該變得更加結實耐用。沒想到卻在幾個頑童的用力推拉中,脫離軌道後突然倒下,將其中一男孩當場壓在下面。待男孩父母趕到現場時,發現孩子已停止呼吸。近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事案件進行了二審判決。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津南區辛莊鎮居民劉某、李某夫婦婚後育有一子,案發時孩子只有七歲。2009年3月16日17:30,這名男童放學回家後出去與小朋友們玩耍。在和其他幾個孩童一起推拉一廠房鐵制大門時,該大門脫離軌道倒下,將他狠狠砸倒在地。其他一起玩耍的小朋友跑去告訴劉某、李某後,夫妻倆一起趕到現場,將孩子從鐵門後抱出,此時男童已停止呼吸。這扇不太結實的廠房大門關系到兩個人,劉某某和王某於2007年4月18日簽訂廠房租賃協議,約定劉某某將這一廠房租給王某使用,租期為10年。2009年1月,劉某某為防止盜竊,對廠房大門進行了焊接增高,沒想到竟成了『殺人凶手』。
孩子死亡後,其父母和劉某某、王某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於是將兩人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共計30餘萬元。
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認為,工廠大門被孩童推拉即脫離軌道倒下,說明大門存在安全隱患。被告王某未對其使用的設施進行必要的檢修,而且事發時廠區內沒有門衛及相關保安人員,在死者等人推拉大鐵門時,並無相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教育。因而王某對該事故的發生負有疏於管理之責。被告劉某某作為該廠房的所有者,將存有安全隱患的廠房租給他人使用,也有一定過錯。另外,死者以及另外幾個孩童一起推拉大鐵門也是導致其脫離軌道的原因。由於孩童們均年幼,監護人理應盡到監護職責,亦應承擔監護不力之責任。但在訴訟中,死亡孩童的父母自願放棄追究其他小朋友監護人的民事責任。綜上所述,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在此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二原告應自負損失的50%;王某承擔損失的30%,計人民幣8萬餘元;劉某某承擔損失的20%,計人民幣5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死亡孩童的父母不服,向二中院繼續提起上訴,要求二被告承擔90%的責任。而被告王某則辯稱自己在此事故中並不存在任何過錯。二中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故中廠房所有人劉某某、租用者王某以及死亡孩童的監護人及其他那些孩童的監護人均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正確無誤。在二上訴人自願放棄對其他小朋友監護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應首先從賠償總額中扣除二上訴人放棄主張的部分,原審將全部賠償責任確認由本案當事人承擔,適用法律錯誤。但由於二被告並未對此提起上訴,表明其對原審判決予以認可,故不再作出調整。依法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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