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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在中央空調工程合同中,空調設備公司承諾客戶『保證安全運行5萬小時無大修』,可用了僅不到一年,空調就因地下水質超標腐蝕了換熱器而無法正常運轉。客戶認為空調設備公司在設計上存在缺陷,起訴索賠安裝工程全部造價62萬元及重裝空調系統花費的6.6萬餘元。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某實業公司在塘沽經營一家4000多平方米的汽車展廳,2007年7月,該實業公司與某空調設備公司簽訂兩份中央空調工程合同,約定展廳內的中央空調設備及工程,由空調設備公司承擔設計、設備制造、購置和安裝等工作,工程造價共計62萬元。合同書中,空調設備公司就該工程作出質量承諾:保證裝配質量,安全運行5萬小時無大修;系統投入使用後,因設計、安裝等原因造成整體空調系統長期、大面積達不到設計溫度效果,經修改後仍不能滿足要求,空調設備公司將無條件撤回設備,並承擔相應費用及損失。
2008年8月,汽車展廳內的中央空調開始無法正常運轉,機組換熱器、壓縮機等均被燒毀。2009年4月,空調設備公司經檢查後認定,由於該設備使用的地下水質超標,腐蝕了不鏽鋼換熱器,加之人為操作不當是故障主要原因。空調設備公司要求對方繼續投入維修資金23萬餘元,但實業公司未采納該建議,而是於2009年8月花費6.6萬餘元重新安裝了空調系統。
2010年2月,兩家單位協商賠償問題未果,對簿公堂。實業公司認為,空調設備公司在當初設計時未能考慮到空調用水的水質問題,存在嚴重失誤,且在合同書中有承諾,理應無條件撤回設備並賠償工程款和重新安裝空調的費用共計68.6萬餘元。
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空調設備公司存在過錯,應撤回設備並賠償客戶全部損失,一審判決其賠償原告方68.6萬餘元,同時承擔案件受理費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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