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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訊因在美容院沐浴時,遭維修施工人員偷窺,38歲的李女士將美容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朝陽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美容院作為專為女性服務的機構,在有異性進入美容院前,應對消費者有提前告知義務,故判決賠償李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
2009年12月5日,李女士前往佐登妮絲美容院做推背保健項目,在推背之前進行沐浴時,美容院進來兩位男子,在離她不遠處維修暖氣、暖風設施。後李女士與美容院因此事發生糾紛。
李女士表示,當時,維修暖氣的兩名男子在距離淋浴房不到兩米的地方進行施工作業,偷看到其洗澡,給其精神上帶來巨大傷害。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容院作為專為女性服務的機構,其服務內容和形式具有特殊性,在女性隱私保護上應當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劉砥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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