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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鴿)昨日,南開區消費者何女士撥打熱線電話投訴,在濱江道花300多元購買了一款防紫外線太陽傘,使用兩周後發現皮膚仍然被灼傷。記者隨後了解到,按照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紡織品防紫外線性能的評定》做出了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時可對照相關數據。
昨日上午,記者從紅旗路附近某百貨批發市場了解到,目前市場上宣稱有防紫外線功能的產品相當多,有帽子、衣服、傘、車膜、眼鏡等,價格比普通產品貴2至3倍,如一款普通傘價格45元,而同品牌的防紫外線傘價格超過100元。
相關專家介紹,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紡織品防紫外線性能的評定》規定,當產品的UPF(紫外線防護系數)>40且UVA(長波紫外線透過率)<5%的產品纔能稱為『防紫外線產品』。防紫外線產品應在標簽上注明:『所依據的國家標准為GB/T 18830-2009』;『當UPF在40~50之間時,標為UPF40+,當UPF大於50時,標為UPF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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