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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23號)提請審議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對代表的人身保護許可程序。草案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受理有關機關提出的對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審判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許可申請後,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並據此作出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閉會期間,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許可,報下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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