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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書面決定,並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釋義】本條是關於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原則的規定。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政府和公眾對統計數據的需求大量增加,統計調查項目不斷增多。如何保障政府統計調查的權威性,避免統計調查項目重復,既關系到政府統計成本,也關系到統計調查對象的權益。為了維護正常的統計工作秩序,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本條對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必要性原則。審查的主要內容是:該統計調查項目是否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是否與已有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主要統計指標是否不能通過已有行政記錄或者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等。
二是可行性原則。審查的主要內容是:該統計調查項目是否符合申請機關工作職責;是否有明確的調查目的、調查對象和資料用戶;申請機關是否具備項目執行能力;從技術上要獲得准確的統計資料是否具有現實可行性;是否有相應的經費保障等。
三是科學性原則。審查的主要內容是:該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指標體系、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等統計調查制度所規定的內容是否科學合理可行,采用的統計標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等。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依照本條規定進行項目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機關應當予以批准,作出書面的批准決定,並予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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