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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曲先生走路時,被一藥店門上突然掉下的廣告牌砸傷,致鼻部十級傷殘。後雙方因賠償問題未能一致,曲先生於是將藥店告上法庭,索賠各項費用5萬元。
2009年10月18日晚7時許,市民曲先生路經河西區南樓附近一藥店門前時,突然從藥房的門上掉下一塊廣告牌,砸在曲先生臉上。曲先生隨即撥打了110,藥店員工見狀連忙帶曲先生去醫院就診,經診斷,曲先生的傷情為:右側鼻骨骨折,副鼻竇炎。花費醫療費1100元,由藥店支付。2009年12月1日,藥店員工和曲先生再次相約來到醫院就診,結果為:右側鼻骨板骨質斷裂,斷端錯位,鼻中隔偏曲,鼻背部腫脹。後因賠償問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曲先生故訴至法院。
河西區法院一審認為,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藥店設置在門上的廣告牌應妥善管理。現被告藥店未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將路經此處的原告砸傷,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判決被告藥店賠償原告曲先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3.8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藥店不服,上訴至本市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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