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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出租司機馬師傅行駛在一條正在施工的道路上,不想車頭左部與燃氣井管道閥門接觸,井內天然氣突然起火,出租車也成了一個大火團。
2009年7月上旬一日清晨,出租司機馬師傅開車行駛到紅橋區一處正在翻修施工的路面上,車頭左下方接觸到施工區域內的燃氣井管道閥門,井內天然氣頓時起火,出租車也燃燒起來。馬師傅奮力跑出來,但面部、右臂仍被燒傷。消防員把火熄滅後,原本嶄新的出租車僅剩下一副『殘骸』。當年年底,馬師傅委托擊水律師事務所高克瑋律師將施工單位和燃氣部門告上法庭,索賠因車禍造成的經濟損失10.25萬元。
庭審中,原告律師表示,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施工且未放置安全警示標志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應對上述損失賠償。施工單位則辯稱,對新購捷達車的保險、保養等費用不認可,對車內現金和手機等也不認可,願在法庭查明事實基礎上合理賠償。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依交管部門認定,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施工且未在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放置警示標志,造成原告受傷及車物損毀,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也予確認。關於車內現金和手機等,雖然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被告也不認可,但考慮普通市民日常生活習慣,酌情按照現金損失300元、手機價值1500元確認。經計算,原告合理損失共計約9.7萬元,一審判決由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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