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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支持
周某是我們公司的業務員,工作一年多來,業績比較突出,勞動合同還有一年多纔到期,可周某自7月8日後就一直未來單位上班,單位人事經理多次與其聯系,但其手機不是關機就是無人接聽。據一同事說前兩天在街上遇到了周某,周某說正與另一企業談入職之事,並有可能出國深造。可周某的不辭而別,留下多份未辦結的業務合同無人經手,致使公司不得不通過道歉、賠款的方式與顧客解除合同。對於這樣的情況,公司應該怎麼辦呢?
天津茹是律師事務所 張桂茹
茹是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周某的不辭而別,並未預先通知你單位,其實質是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據此,你單位有權追究周某的相應法律責任,但是追究法律責任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員工不辭而別後,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並未必然解除,企業對該員工可按曠工處理,如已經達到規章制度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企業履行了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並對該員工作出處理意見後,方可向該員工主張賠償損失。企業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員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員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此,你單位可以按上述法律程序,向不辭而別的周某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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