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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8月25日,醞釀已久的《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經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修改後將由國務院頒布實施。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分六章45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收藏、進出境等活動以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法律規范。
該《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遺存的古生物化石屬於國家所有。國有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和其他收藏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以及單位和個人捐贈給國家的古生物化石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其所有權。
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生物進化以及生物分類的重要程度,《條例》將古生物化石劃定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按照《條例》,因科學研究、教學、科學普及或者對古生物化石進行搶救性保護等需要,方可采掘古生物化石。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內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其他區域采掘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批准;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外采掘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向古生物化石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取得批准。
《條例》提出,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單位方可收藏古生物化石。這些條件包括: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相應面積的藏品保管場所;有相應數量的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技術人員;有防治古生物化石自然損毀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有完備的安全保衛等管理制度;有維持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等。
《條例》還規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經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因科學研究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或者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國家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權進行追索。
對於未按照《條例》規定進行采掘、出境等行為的,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所稱的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並賦存於地層中的動物和植物的實體化石及其遺跡化石。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稱,制定此《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古生物化石的保護,促進古生物化石的科學研究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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