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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監總局25日在官方網站全文公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後拒絕下井。(據8月26日中國廣播網報道)
把礦工安危與領導身家『捆綁』在一起,應是安監總局出臺這一暫行規定的主要用意。唯有此,纔會令礦山企業領導層對安全引起重視,並因此加大安全投入,因為任何人可以拿別人的生命開玩笑,卻無法拿自己的生命當兒戲。
從初衷講,由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上下井,確實是個好辦法,這一方面體現了生命的同等性;另一方面,也是一種制度上的強制。至於『礦工因無領導下井帶班可拒絕下井』的規定,更是對『領導帶班制度』的強化和促進,對礦工權利的極大保護,但要收到理想的效果,值得懷疑。
事實上,國務院五年前就要求礦領導原則上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四次,煤炭大省山西省當時也曾出臺類似規定,要求所有的礦企領導要井下帶班跟班作業,但是這一規定在各地並沒有執行到位,落實情況並不是太好。究竟原因,就在於這項制度的監督措施沒有到位,也難以到位,主要依靠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的自覺自為。正因為如此,纔造成『領導帶班制度』被『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所抵消,或者在實際過程中被異化。
不得不承認,企圖讓工人反向監督管理者,並以此發出自己的聲音,很不現實。盡管法律和制度可以賦予底層工人更多的權利,但卻沒有給予其相應的『尚方寶劍』,沒有必要的權力做保障,這種權利就只是『紙上的東西』。
礦工必須下井,而領導不必下井,這就是真實的現實和現實的真實。換言之,領導可以不下井只關乎制度,而礦工不下井卻關系飯碗,領導可以游戲規定,而礦工卻不能作趣於生計,這其間,孰輕孰重,一目了然。
因此,賦予礦工不必下井的權利,就必須給予其必要的權力保障。一方面,工會組織要真正發揮作用,能夠在勞資雙方的博弈中,充分發揮調節器和潤滑劑的功能,切實為工人維權;另一方面,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制定更為嚴密的保障措施,保證相關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因此,強有力的外部監督極為重要,這也是保證在勞資博弈中,工人權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此外,就是必須對違規企業進行嚴厲查處,用法律的剛性,保障制度的落實。否則,此規定就只能成為一張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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