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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規定約束的對象和規定的監督者、執行者,都參與了破壞規定的合謀,那麼這項規定必然失效。
先是兩次重申『領導與礦工一起下井』,再是擬出臺『無領導帶班礦工可拒絕下井』;從要求領導,到賦權礦工,煤礦安全生產可謂規定越來越細、管理越來越嚴。
然而,拋開輿論帶著懷疑主義的審視不論,事實也每每證明規定的失效。比如『一起下井』重申後的7月17日、18日兩天,各地連續發生5起煤礦事故,數十礦工死亡,卻鮮見下井領導身影。之後又有媒體爆出:『一起下井』的規定在佔礦井總數90%左右的私人小煤礦中,幾成空文。
這讓人不免懷疑『拒絕下井』新規定的效力。如何讓礦工群體普遍獲知『拒絕下井』的權利?如何保證『拒絕下井』不成為失去工作的原因?礦工該如何識別出代替領導下井的『影子武士』?如果這些問號沒有解決,『拒絕下井』就難免失效。
只在規定上下工夫,試圖用規定涵蓋所有情況,不現實。按照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規定『一起下井』,還需規定每一個坑道、每一名工人身邊,每時每刻都『配備』一個領導;規定『拒絕下井』,還需要規定可拒絕在領導的視線范圍之外工作……
規定也好,制度也罷,都只是一種契約,只有在被遵守時纔有價值。與其與規定死磕,不如加大執行的力度。關於煤礦安全生產的規定,只要都得到了有效執行,很多悲劇當能防患於未然。正是在執行層面遭遇了狙擊,礦難纔一次次挑動我們的神經。
這其中,有規定本身的執行困難。很多規定由國家相關部委甚至國務院頒布,但執行需要具體到省、市甚至縣、鄉,規定的威力層層落實層層打折——『上頭人』不可能現身所有礦井,關注每一班工人下井昇井。很多時候,都只能出現問題後纔發現問題,規定只是後發制人。
這其中,還有利益對規定的腐蝕。當規定約束的對象和規定的監督者、執行者,都參與了破壞規定的合謀,那麼這項規定必然失效。依靠當安監局副局長的老公,一年簽單保費上千萬,業務95%來自安監局主管行業的四川宜賓『推銷女神』,可說是這合謀的典型例證。可以想見,不管是『一起下井』還是『拒絕下井』,利益裹挾之下,都會成為一紙空文。
分析反思這些規定,絕非不認同其價值導向。涉及安全生產,涉及生命權益,如何強調、如何細致都不為過。無論是『一起下井』還是『拒絕下井』的規定,釋放出這樣一種信號:安全生產工作,應該重視;生命的價值和尊嚴,不容褻瀆。我們當對這些規定的這層意義報以掌聲,但決不能讓這些規定的意義,僅止於這一層。(張鐵 原題:拒絕下井關鍵仍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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