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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地看『重罰』,如果是以前罰『輕』了,現在就不存在『重』;中國地區差異懸殊,對其他地區而言,罰得『較重』的,在深圳未必就『重』。國內好些被視為交通違章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放到香港或一些國家,可能被視為刑事犯罪。……我們支持恰當的執罰———這裡的執罰對象,不僅包括交通違規者,也包括執法違法者。對執法者的管理越到位,監督越有效,執罰的可接受程度也會隨之越高。反之亦然。
已於今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被不少網民貼上了『深圳史上最猛交規』的標簽。但在『深圳市有關部門』看來,『條例』卻是『在特區立法權限內大膽創新的一部法規』。
『條例』實施一周後,深圳市交警局公布了一組數據,顯示常見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一周來,全市共計查獲各種機動車違法行為33688起,同比下降38%,環比下降45%。
據報道,『條例』實施後開出的9張5萬元罰單,截止到上周尚未有人繳納。一些輿論擔心『條例』的執行力。從時間上看,這些罰單開出還不到一月,要做斷言為時尚早。從執罰內容上看,這9張罰單中,至少有三名司機是因使用貼紙變造號牌,而各被罰款5萬元,記12分,拘留15天。比罰款更重的『記12分』和『拘留』顯然並不存在執行難。這些被處罰人從拘留所裡走出後,如不能繳納5萬元的罰款,還可能面臨更嚴厲的處罰。人是趨利避害的理性動物,只要『條例』能夠得到切實施行,執法力度不因時間流逝而逐漸減弱,『重罰』還會持續產生威懾力。
所謂的『最猛交規』、『天價罰單』,都是經由本地的縱向比較,和境內的橫向比較而來。辯證地看『重罰』,如果是以前罰『輕』了,現在就不存在『重』;中國地區差異懸殊,對其他地區而言,罰得『較重』的,在深圳未必就『重』。國內好些被視為交通違章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放到香港或一些國家,可能被視為刑事犯罪。執罰是『輕了』,還是『重了』,必須依據當地的社會發展和經濟狀況來綜合分析。對深圳這一『最猛交規』,在設置處罰額度上是否適當,還可以在實踐中繼續調研,並適時調整。輕言『重』了,不符合社會發展和法制發展的規律。『最猛交規』在若乾年後,也必將被另一項『最猛交規』所替代。我們可以大膽地預言,今後將『沒有最猛』,只有『更猛』。
一些網絡民意調查也應辯證看待。如深圳新聞網的民調顯示,七成網民認為新交規『非常嚴格』,兩成二的網民認為新交規『比較嚴格』,兩者合計高達92%。認為『嚴格』並非就意味著『反對』或『否定』。一項法規總會涉及到不同的利益階層,也總會有不同的聲音。對於一項『交規』而言,行人、司機、有車一族、無車一族、交管部門、當地政府等等,共同構成了一種復雜的利益博弈關系。對同樣一條罰則,司機認為罰得重了,行人可能認為罰得還不夠,而交管部門則可能認為剛剛好。這些意見都應得到尊重,但絕不應只遷就一方。立法就是一種平衡的藝術。立法要適度,只能是就整個利益博弈群體而言達成最後的妥協。
對城市交通管理,執罰是必要的,同時又必須警惕和遏制『執罰經濟』。對於管理部門而言,『罰款指標』、『財政返還』等等,是現實存在的潛規則。執罰額度的提高,則意味著執法部門責任的加重。要限制執法部門不致滑向『執罰經濟』,就得讓執法者『帶著鐐銬跳舞』。嚴格罰則的適用,為被處罰人提供有效的救濟渠道;開放外部監督,為公民提供便捷的監督渠道;合理配置交通資源,為市民提供安全、通暢、有序的交通服務。這些都應成為城市交管的應有內容。
有媒體注意到,與雷厲風行的罰款相比,同樣為『條例』所強調的『首違免罰』、『社會服務抵暫扣駕駛證』、『征信制度』等措施,目前還未正式啟動。有『利』可圖的,就嚴格執行;有『利』於民的,就放置一旁。這樣的『選擇性執法』難免讓人聯想『執罰經濟』。我們支持恰當的執罰———這裡的執罰對象,不僅包括交通違規者,也包括執法違法者。對執法者的管理越到位,監督越有效,執罰的可接受程度也會隨之越高。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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