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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昨天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法律明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調解法將於明年起施行。
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還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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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國際公約獲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決定,批准了這一公約。《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於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並於2007年7月7日生效。
公約由序言和28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對『放射性材料』『核材料』『核設施』等概念進行了界定;要求締約國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核恐怖主義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規定各締約國應當開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等司法合作,共同打擊核恐怖主義犯罪;對以收繳等方式獲得的放射性材料、核設施或者裝置的保管、儲存和歸還做了規定;規定了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了公約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我國將實行預備役軍官軍銜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預備役軍官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國家實行預備役軍官軍銜制度。
預備役軍官軍銜是區分預備役軍官等級、表明預備役軍官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預備役軍官的榮譽。根據修改後的法律,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軍銜高的預備役軍官為軍銜低的預備役軍官的上級;軍銜高的預備役軍官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預備役軍官的,職務高的為上級。
法律還調整了預備役軍官的退役年齡。法律規定,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裝備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擔任師級職務的,五十五歲;擔任團級職務的,五十歲;擔任營級職務的,四十五歲;擔任連級職務的,四十歲;擔任排級職務的,三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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