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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規定,人民調解的范圍是民間糾紛。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應明確民間糾紛的具體內容。
有的地方和部門建議,草案應增加人民調解范圍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及人身、財產權益的民事糾紛,以及當事人有權處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其他糾紛。
還有社會公眾建議,應采取列舉和排除的方式,明確民間糾紛的范圍,以更加明確這部法律的調整范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進一步研究後認為,民間糾紛的具體內容是發展變化的,不同地區的矛盾糾紛表現也不同,列舉民間糾紛的具體內容,認識上不盡一致,也難免掛一漏萬。因此,人民調解法草案對民間糾紛的具體內容可以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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