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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筆者實在懷疑規定的真實效果。筆者查閱了一下,國務院五年前就要求礦領導原則上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四次,山西省當時也曾經出臺了關於規范煤炭企業領導乾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規定,要求所有的礦企領導要井下帶班跟班作業。就這5年的實際效果來看,卻是難盡如人意。
這樣的規定,目的是將礦領導與礦工的安全捆綁在一起,這樣就促使礦領導注重安全問題。這樣煤礦的安全問題也就得到解決。但這個規定的前提是,礦領導會非常配合地與礦工一起下井。而在執行中,這樣的前提顯然難以實現。
現實情況是,如果沒有嚴格和可行的監管措施,規定是不會得到執行的。礦井是個相對封閉的環境,礦領導是否執行了規定,如何監管呢?如果監管,如何控制監管成本呢?如果回答不上這樣的問題,事實上,規定就難逃被消解和被架空的命運了。因此,在筆者看來,新的規定如果不跟上可執行的監管措施,不過又多了一個文字規定而已。(沈東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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