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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對原告與開發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和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管理關系,以及因為盜竊案件造成的財產損害等事實予以確認。原告在無人值守的情況下,將貴重商品陳列在展示櫃中,其主觀過錯顯而易見。
被告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與管理單位,為商戶提供安保服務系其業務范圍,亦系其對各商戶的承諾。工作中,其雖依約履行了安保巡查職責,但未能及時發現出入區域的可疑人員和發生於原告商鋪的盜竊案,顯然存在違約之處,應在一定限度內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酌情確定由該被告賠償被盜物品損失40萬元。被告開發公司作為原告承租房屋的所有權人,對盜竊案既無過錯,亦不存在違約行為。
新報記者張家民
通訊員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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