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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市交通局原副局長管仲龍因涉嫌受賄罪9月1日被湖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查明,2003年4月至2010年1月,管仲龍擔任湖州市吳興區副區長,負責交通、建設等工作。2008年5月,湖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某、股東陸某為了能轉包到某綜合樓等工程建築智能化工程,找到管仲龍從中協調。管仲龍明知該工程不得轉包,且該公司資質不夠,仍答應幫忙。7月,該公司成功轉包到智能化工程。在施工期間,管仲龍還就資金與技術問題進行協調。湯某和陸某為感謝管仲龍的幫助與關照,先後送給管仲龍現金共計16萬元,管均予以收受。案發後,管仲龍已退清贓款。
檢察機關認為,管仲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對管仲龍提起公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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