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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運輸途中,車主爬到大貨車車廂上坐著看管貨物。當貨車行駛至某化工公司院內鐵路道口時,該公司道口員工放下的鐵路道口欄杆撞上車主右眼,致其右眼失明。近日,本市二中院審結此案,認為車主違反相關規定坐在載貨汽車車廂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被告工作人員放杆時未確保安全,應負次要責任。被告化工公司承擔40%責任,賠償車主6.24萬元。
2009年7月29日,韓某受僱駕駛大貨車,車主程某在後車廂貨物上坐著看管貨物,二人一起跑運輸。當車輛行駛至天津某化工公司內鐵路道口時,遇到看道口人員正在放下鐵路道口欄杆,放下的欄杆與在車廂貨物上的程某臉部碰撞,造成程某眼部受傷。經醫院診斷,程某傷情為右眼球鈍挫傷、右眼球破裂傷、右眼球內容物脫出等,為此支付醫療費3萬元。同時,因為該事故發生地點為公司內鐵路道口,公安交管部門未對該事故認定責任。
2010年3月22日,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程某右眼外傷致右眼視力無光感構成8級傷殘。程某於是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化工公司賠償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0萬元。
原審濱海新區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程某違反相關規定坐在載貨汽車車廂上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被告工作人員放杆時未確保安全,亦存在過錯,應負次要責任,被告化工公司應承擔40%責任。法院判決化工公司賠償程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5.6萬元的40%,即6.24萬元。
一審宣判後,化工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請求撤銷原判,駁回程某的請求。化工公司辯稱,其工作人員放杆時,是在接到鐵路部門的指令後先行將靠近鐵路一側的杆放下後准備放另一側杆時,程某僱傭的司機違反相關規定執意闖杆從而導致程某受傷,因此其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錯,應由韓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
本市二中院認為,本案系因化工公司工作人員放下的欄杆與程某臉部碰撞,造成程某受傷的事故而成訟,據此,化工公司應為本案的義務賠償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陳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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