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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改革又一次指向律師辯護權改革。倘若說,此前《律師法》修改,旨在解決刑辯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三難問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出臺,意在從證據領域交予律師排除冤假錯案的利器,此次律師辯護權改革,則指向了最為曖昧不清的『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制度』。
這遠比前二者改起來艱難:一是,在無具體制度鋪墊的前提下,忽然要檢察官、法官認真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談何容易;二是,是否聽取,完全是主觀心證之事,嘴裡說是『聽了』,心裡卻大有可能依舊『辯歸辯、審歸審』。但類似雲南省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李久明案、河北聶樹斌案以及發生不久的河南趙作海案,強烈刺激社會和民眾神經,又讓律師辯護權改革成為不得不為之舉。
改革勢在必行。『我們正在研究下一步具體的制度操作上,審查報告將來要單獨有一塊關於律師的意見,律師的意見中,有對法律適用的意見。』在8月29日的『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制度化建設』研討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公訴一處副處長張寒玉透露說。
記者還進一步獲悉,目前高檢院正在研究制定相關規定,這個規范性文件,預計在今年年底前出臺。
『律師起的作用還不充分』
中央一再表態要重視辯護律師意見,與律師作用未能得到較好發揮有關。
據張寒玉介紹,現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51條、252條實際上規定了聽取律師意見制度,其中規定,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是否需要起訴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聽取其辯護律師意見;直接聽取意見有困難的,還可以通過書面方式來進行。這樣的規定,無疑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但是,由於配套制度的缺位,這兩條執行起來並不理想。
長期關注中國司法改革的學者、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訴訟法室主任熊秋紅研究發現,現階段,律師不能說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也不能說沒有起到什麼作用,只能說,『律師起的作用還不充分』。
這直接指向完全以『公檢法』為主導的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公檢法」是主線,公檢法的活動也基本上都有詳細的、完整的記載。但是,對於辯護律師的活動就沒有這樣的記錄。』
坐牢11年之久的趙作海即是典型。該案中,當年的辯護律師實際上只是一名實習生,因案件疑點重重,欲做無罪辯護,遭遇到的卻是檢察機關、法院部門中無人理會。『辯護律師的聲音在冤案中缺位,或者未得到足夠重視,直接促成了冤假錯案頻頻發生。』張寒玉認為,這與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要聽取律師意見,卻無相關配套制度直接相關。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唐紅新表示,之前的刑事司法改革走向了誤區,錯誤地認為,不需依賴律師,僅通過司法機關自身的改革,就能夠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趙作海式冤假錯案的陸續發生,已經宣告了僅以「公檢法」為主導的刑事司法改革的失敗,沒有司法機關之外的力量介入和監督,司法不公的僵局無法從根本上打破。』唐紅新呼吁盡快建立一套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剛性制度』。
口號性規則無法解決問題
對於這套『剛性制度』,熊秋紅認為,原則上應該貫穿刑事訴訟始終。『尤其是在涉及被追訴對象的重大權利上,必須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中國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介紹,在偵查階段,律師除了向當事人提供些諮詢建議,法律上基本是空白。『我覺得有一點可做,就是向偵查機關反映意見,反映意見時,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指控事實根本不能成立,沒有必要再進行審查。』
至於審判階段,李貴方表示,問題出在法官、檢察官對法庭調查的理解有偏差。『法庭審判,應該把重點放在法庭調查,而不是法庭辯論,因為法庭調查時,如果控辯雙方對關鍵證據、有爭議的事實都爭論清楚,法官的判斷就容易做出了。但司法實踐偏偏是反著來。』
而詬病最多之處,無疑是死刑復核。盡管最高院明確表態,會聽取律師意見,律師甚至還可以主動約見承辦法官談話,但實際效果極差。『律師根本就不知道案件是哪個法官承辦的,打電話聯系不上,有時候甚至在哪個廳都不知道,你說這個意見提給誰?要聽取意見是最高院同意的,但是怎樣能把這個政策落實很關鍵。』李貴方表示。
審查起訴階段的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制度,系改革難點所在。張寒玉表示,在這個階段,律師提意見,檢察機關聽取律師的意見,能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比如聽完意見後,檢察院可能就不起訴了,也可能就此變更強制措施。
但真要改革,卻又並不如此簡單。眾所周知的司法實踐是,盡管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要聽取律師意見,檢察人員、公訴人也願意聽律師意見,但實踐中,意見溝通依舊很差。
改革明顯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僅僅在制度裡規定口號性、抽象性話語,無法撼動辯護難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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