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浙江在線09月07日訊
近年來,在寧波市一些農村地區出現一種新情況:父母與子女就家庭財產簽訂各種協議,它反映的是農村老年人最為關心的贍養問題。由於雙方在某些利益和立場上的分歧,這種家庭協議引發的爭議時有發生。如今,家庭成員之間的爭議越來越多地進入司法程序。
老人心理:財產纔是獲得贍養的砝碼今年70歲的陳某住在寧海縣躍龍街道某村,有一個在外做生意的兒子,陳某日常生活開支主要依靠兒子接濟。
去年春節前,兒子回家,陳某突然提出要與他簽一份協議。這份父子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兒子出資為陳某重新翻建房屋,房屋所有權歸陳某所有,兒子有居住權,並承擔為陳某養老送終的義務。
房子翻建起來後,陳某感到了一種危機,因為兒子並沒有入住,而且很長一段時間都沒來上門看望。陳某由此心起疑慮,他擔心那份協議不起效果,最終兒子會把自己拋棄並『搶』走房子。於是,陳某一紙訴狀將兒子告到了寧海法院。
處理此案的民事庭法官有點奇怪:這套房屋的產權本來就屬於陳某,根本不需要通過起訴來確認,而陳某要求兒子騰出房屋更無從談起,因為他兒子本來就沒有入住過。
通過庭審,法官纔了解到陳某的內心:原來,陳某擔心的是兒子對其撒手不管,他起訴兒子更多的是想釋放一種信號,讓兒子明白只有盡贍養義務,纔可能獲得房產的所有權。
當前,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農村老年人養老送終主要還需要靠自身和家庭解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以傳統道德觀念作為支橕、靠親情維系的家庭式養老方法受到了衝擊,這讓一些農村老年人普遍缺乏一種心理上的安全感,擔心養老得不到保障,並因此在養老問題上表現出明顯的矛盾心理,一方面,他們企圖借助於法律的力量,通過簽訂協議來制約子女,但另一方面,他們在內心深處對協議和法律缺乏信心,陳某案便是老人們這種矛盾心理的典型代表。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養老究竟需要什麼作保障?根據我國法律,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並不附加任何條件。
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據此,簽訂贍養協議應該是可行的。但必須明白,不論是贍養人與被贍養人簽訂的協議,還是贍養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其協議的基本內容都不得違反有關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嚴禁給贍養義務附加條件,更不能以放棄財產繼承作為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
顯然,在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上,像過去那樣只是依靠道德約束是不夠的,但將希望寄托在一紙協議上,同樣不足以解決老年人的懮慮。健全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纔是確保農村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最重要的保證。
寧波日報記者董小軍通訊員金萍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