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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受到沈陽人熱議,觀點一:民間反扒尺度很難掌握,需有警察配合
天津北方網訊 大連多名反扒隊員抓小偷,一番推搡之後,反扒隊員將一男子摁倒在地。該男子送醫院治療鑒定後,確定為輕傷。日前,法院認定反扒隊員故意傷害罪成立,多名反扒人員被判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6個月不等。反扒志願者獲刑也遭到沈陽民間反扒組織的熱議。
反扒打出輕傷
2008年1月11日,十幾名反扒隊員相約到大連青泥窪橋附近抓小偷。當晚20時,人群中突然傳來一個女孩的叫喊聲:『搶劫』!幾名反扒隊員趕緊衝了過去,看見兩男一女撕扯在一起,情侶稱是面前的男子偷了他們的手機,男子卻不承認,反扒隊員讓男子把手機還給失主,然後去派出所『說清楚』。
男子氣憤地說:『誰搶劫了,我沒搶劫,你們乾什麼的?跟你們有什麼關系?』一番推搡之後,反扒隊員將男子摁倒在地。20分鍾後趕到現場的警察看到,躺在地上的男子雙手護著頭,蜷縮著,渾身是血,上身衣服已經被打掉了,於是馬上把男子送往醫院。
經當地派出所調查,喊搶劫的情侶發現手機被偷了,恰好受害人張某(即那名男子)從他們身邊跑過,被誤認為是小偷,也沒有在他身上發現被盜的可疑物品。警方了解到張某是一個彩票迷,當時正著急去買彩票,於是快步行走,恰巧走到被害人旁邊,同時這對男女發現東西被盜了,就被誤認為是小偷了。後經司法鑒定,張某傷情為輕傷。
法院認定為故意傷害
『被害人已經被你們打昏迷了,你們還繼續毆打,雖然你們懷著一顆正義的心,但在被害人沒有反抗的情況下,(你們的行為)明顯已經過度了。』公訴人認為反扒隊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無視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0年9月6日,大連市中山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害人張某和一對男女發生爭執,當聽到女青年呼喊搶劫時,反扒隊員上前將張某摁倒在地,對其面部及身體踢踹,致使張某多處骨折,經法醫鑒定屬輕傷。本案系共同犯罪,應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犯罪行分別處以刑罰。
法院認定9名被告故意傷害罪均成立,考慮到9名被告人是在『反扒』過程中實施犯罪,其主觀惡性和對社會負面影響相對較小;鑒於被告人到案後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有悔罪表現,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依法對9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多名反扒人員被判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6個月不等。在法院的調解下,參與打人的反扒隊員對被害人張某作出了14萬元的民事賠償。
民間反扒成熱議焦點
一審判決後,民間『反扒』組織的行為是否合法再次成為了人們熱議的話題。遼寧敬恆律師事務所於元正律師認為,從理論上說,我國的法律對民間反扒具有支持性,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民間反扒一直游走在鋼絲繩上,民間反扒行為不具有執法權,出現偏差就容易引起矛盾。
沈陽第一個民間反扒組織的成員郝明先生告訴記者,他也正在關注大連民間反扒被判刑的新聞。郝先生說,沈陽的民間反扒行動已經有近4年時間了,出手的成果並不多,主要的原因在於反扒隊伍成立時間較短,相互之間配合不夠默契,同時也遇到了法律法規束縛的困擾。起初,一些隊員覺得反扒是正義的,即使出現了些許的偏差也應該得到相關方面的諒解,但是在實際反扒過程中,經常遇到身份、認定、行為是否得當等問題困擾,甚至也出現了反扒隊員被認定為加害人的情況。
某法制辦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民間反扒組織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橕和保護。隊員沒有執法權,在和犯罪分子的斗爭中,危險性很高,極易造成自己受傷,甚至是死亡。而扒手受傷或死亡,反扒隊員也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尺度很難掌握。如果能夠在民警帶領下打擊犯罪活動,他們的權益能夠得到一定保障,同時還可以增加打擊犯罪的力度。
市民崔先生覺得,好多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反扒本身是一種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的特權,這種權力,不會授予公民個人,因此,義務反扒應將行為外延僅限制在報案、扭送的范圍內,而不能自己隨意處置小偷。(記者 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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