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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本報9月8日報道的《事故起糾紛有事好商量》受到讀者廣泛關注。許多讀者打進熱線,詢問到聯合調解室調解交通事故糾紛的辦理程序。
關於當事人申請調解的具體流程,聯合調解室人民調解員劉寶勵告訴記者,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由交管部門進行責任認定,此後若事故當事人對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有爭議,聯合調解室將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前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當事人需首先填寫《交通事故聯合調解申請表》。在受理當事人申請後,事故處理民警在做好事故取證、責任認定的基礎上進行初步調解、引導;法院法官對當事人的賠償請求進行審核,對正常的損害賠償,由法官進行司法調解,對超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部分,法院將向當事人做詳細解釋;人民調解則在法院剛性原則下充分發揮調解的柔性作用,開展訴前人民調解。經聯合調解後,事故雙方就損害賠償達成一致的,由調解室出具人民調解書,不能達成調解的,由工作人員告知有關訴訟的基本事項,幫助規范證據。
同時,劉寶勵說,調解室所進行的調解並不是僅憑主觀臆斷,而是有理有據的。調解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基礎,同時由保險行業協會專業人員就保險理賠出具專業性意見,各項賠償數額應按照法律及政策根據相應的單據和依據計算。調解中涉及傷殘等級鑒定、車輛價值損失評估等技術鑒定事項的,為避免由一方申請鑒定後對方不予認可的情況發生,可由調解室委托鑒定部門進行鑒定。
在與訴訟的銜接方面,工作人員李貴芬說,河西法院在交警河西支隊建立巡回法庭,就地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巡回法庭每周一、周四辦公,由河西法院民四庭法官輪流在該法庭內審理案件和進行訴訟服務。遇有在聯合調解室調解不成的案件,由工作人員指導當事人寫訴狀,在賠償項目多、證據多的情況下,指導當事人梳理證據、列賠償明細,准備妥當後,當事人可直接到位於調解室隔壁的巡回法庭立案,並在該法庭內出庭應訴,避免了往返法院的麻煩。對於調解成功的案件,可由雙方當事人直接到巡回法庭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法院確認效力的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後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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