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窯街煤電集團公司原董事長一審被判死緩
今天(14日),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人志及其妻子解亞玲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一審公開宣判:李人志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解亞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
李人志原系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協甘肅省委員會第十屆委員,曾任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其妻解亞玲原系華亭煤業集團公司駐蘭州辦事處職員。李人志於2002年4月18日被任命擔任國有控股企業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2005年8月26日被任命擔任國有控股企業窯街煤電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同年8月30日,被選舉為該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2003年至2009年5月期間,李人志利用其先後擔任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設備采購、合同簽訂以及職員職務晉昇、調整、調動等公務活動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81次單獨或通過其妻被告人解亞玲收受37個單位或個人所送的人民幣、美元、歐元、房款、黃金、手表等合計人民幣1107萬餘元。其中被告人解亞玲參與共同受賄1次,參與數額人民幣10萬元。李人志、解亞玲在案發時,家庭實際財產為人民幣2440萬餘元,除去合法所得和受賄金額外,其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數額為913萬餘元。(潘靜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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