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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人單位追討加班費,勞動者也要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沒有買社保,而社保機構又無法補辦的,勞動者可向法院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正式公布實施,羊城晚報記者第一時間采訪了華南師大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周賢日、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步林等廣東知名勞動法專家,對相關熱點作貼身解讀。
熱點一:
平衡了勞資雙方舉證責任
《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這將大大減少追討加班費方面的濫訴行為。』專家表示,按照原來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將由用人單位舉證,否則用人單位要承擔不利後果。結果,一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出現爭議時,無論是否加班都要追討加班費,對於那些加班記錄不全的企業可謂『一告一個准』。新的司法解釋平衡了雙方的舉證責任,有助於推進和諧勞動關系。
熱點二:
可通過法院追討社保損失
《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專家解讀說,單位沒有買社保的爭議,各地規定不一致,最後往往由社保經辦機構處理,不能補辦後怎麼辦規定也不明確,糾紛很多。新的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可以在無法補辦的情況下,要求法院明確判決用人單位該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使職工權益更有保障,並將強化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的意識。
熱點三:
加付賠償金保障渠道增加
《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克扣工資、違反最低工資標准、不支付加班費等,要按50%-100%的標准加付賠償金,但需要由勞動執法部門來責令其支付。新的規定明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增加了快速進入仲裁司法程序的渠道,有助減少勞動者的維權時間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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