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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9月15日訊
馮女士的摩托車停在醫院停車場,交了『一元』保管費,該是很安全的。
三天後她來取車,發現摩托車被偷了。她向院方要求賠償,遭院方拒絕。
馮女士越想越憋氣,請求記者幫忙評評理。
失主既然收了保管費車被偷了,院方當然要賠上月,市民馮女士的母親因病住進了我市某醫院。26日至28日,連著三天,她都守在母親病房。
26日晚6時30分左右,馮女士哥哥也到醫院探望母親。那晚,他是騎著馮女士的摩托車到醫院的,然後將摩托車停放醫院急診室門前的停車處。一名醫院保安向馮女士哥哥收取了一元錢的車輛保管費,但沒給發票。
到病房後,馮女士哥哥將車鑰匙交還給了馮女士,並說明了停車具體位置。
由於一直忙著照顧母親,直到28日晚8時許,馮女士纔到急診室前的停車處找車,結果發現車已被偷。
查過監控,馮女士發現,摩托車是在26日晚10時7分被偷的,且當時保安室內有人值班。
馮女士認為,院方已經收了保管費,如今車被偷了,合情合理,院方該負責賠償。但結果,院方一口回絕。
院方雖然收了一元錢但有告示,保管時限為早7時至晚8時院方拒絕賠償的理由是,雖然有收一元錢保管費,但每天的保管時限是從早7時至晚8時,馮女士的摩托車被偷時間,已超過保管期限;且馮女士三天後來取車纔發現,延誤了最佳報警時間;因此,院方認為自己不需承擔責任。
院方如此說法,讓馮女士不能接受。
馮女士說,26日當天,那名醫院保安收取一元錢保管費時,既沒有提供發票,也沒有告知保管有時間限制。
對此,院方給出的解釋是,那晚碰巧發票用完了,且已在醫院內張貼了告示,注明保管期限從早7時至晚8時。
而馮女士對於這張告示也有異議,她認為告示張貼位置具體停車處距離太遠,且字跡模糊,通常情況不會有人注意去看。
至此,雙方僵持不下。
工商:雙方都有責任馮女士佔40%院方為60%前日,記者聯系該院保衛科科長老李,他稱此前有遇到過在保管期限內車輛被偷的事件,當時院方都是一力承擔的,但這次是在保管期限外車被偷,院方應當不承擔責任。他表示,也希望通過媒體幫忙,能盡快與馮女士達成調解。
昨天上午,記者陪同馮女士及院方代表老李等人一起到市區蓮池工商所調解。
在聽取雙方意見後,工商工作人員認為,院方雖有張貼告示,但未張貼在顯著位置,也未口頭告知對方保管期限,應當承擔60%責任;馮女士未在保管期限內前來取車,以致錯過最佳報警時間,行為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佔40%。
然而,對此責任承擔比例,院方認為不妥。院方認為,其已張貼告示申明保管時限,馮女士未在保管時限內前來取車,導致在失車三天後纔發現報警,自身存在較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馮女士的摩托車,是嘉陵牌的一款太空型,2008年花費約7000元購買的,如今價值多少未知。這也給調解工作帶來了難度。
最終,工商工作人員建議,先請權威估價部門對馮女士的摩托車進行綜合評估,確定現在的價值,以此為基礎雙方再協商調解。
為此,工商部門提醒市民,如將車輛等物品交由他人有償保管,在支付保管費後需索要保管憑證,如發票;且保管方應當向寄存人說明保管時限,如未說明,寄存人也應當向保管方問清保管期限;寄存人應當在約定保管時限內領取物品,逾期發生意外情況,寄存人需承擔一定責任。
據溫州晚報陳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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