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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今天,受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浙江首例醉駕案被告人楊曙忠送達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刑事裁定書。
之前的6月8日,家住浙江省三門縣的楊曙忠因醉酒駕駛寶馬車,在繁華街道上衝撞,造成4人死亡、4人輕傷、4人輕微傷及16萬餘元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起浙江首例因醉酒駕車,被檢察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於被告人楊曙忠身兼企業老板和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且4月5日案發時正值全國嚴查酒駕和清明節的特殊時期,故案發後引起媒體和當地百姓的高度關注。
一審宣判後,楊曙忠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認為其是在醉酒狀態下犯罪,平時熱心公益事業,與全國同類案件相比,其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相對較輕,且民事賠償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檢舉他人販毒的立功表現,原審量刑過重,要求從輕處罰。楊的辯護人還稱被告人楊曙忠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少,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已體現定罪從重,故量刑應適當從輕。
浙江高院經審理,對上訴、辯護理由作出了公正的評判:(1)被告人楊曙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觀心態系間接故意,案發後積極賠償並獲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誤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楊曙忠向公安機關提供他人販毒的線索,該線索公安機關原先已掌握,故其檢舉不構成立功。(3)被告人楊曙忠所犯罪情節、後果嚴重,鑒於案發後積極賠償,並獲得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諒解,原審的量刑已從輕判處。楊曙忠及其二審辯護人要求再予從輕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據此,浙江高院作出了上述終審裁定。(李飛雲 王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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