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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給錢一方與收錢一方的關系,特別是在雙方沒有任何借款手續的前提下,如果雙方平日裡並不熟識,而突然發生了一筆數額較大的借款,違反常理,這其中就很可能會有行賄、受賄的犯罪暗藏其中。
2.即使雙方對所謂的『借款』行為有書面的借款手續,也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雙方就是借款。這還要看收錢的一方,是否確實按照借款手續的約定歸還了,或是給錢的一方是否有合理的催要行為。
3.如果要借款必然要有一個合理的理由。如果確實有急需用錢的狀況,也還要繼續考察這筆錢是否真的用到了借款時提出的用途上。如果編造理由,實際上收的錢都揮霍了,這也很可能實質上就是行賄、受賄行為。
4.在連續幾筆『借款』中,是否在前一筆或前幾筆『借款』都還沒有歸還的前提下,就再次接收款項,這時的『借款』往往是賄賂的一種假象。
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副主任智勇受賄案開庭時,智勇推翻自己此前的供述,稱未索要好處費,只是借錢。雖然智勇的『借款說』能否成立還有待法院判決的認定,但在以往的貪污賄賂案件中,想要借『借款』洗脫罪名的並不罕見。無論是行賄一方還是受賄一方,都有可能主張涉案款項性質為『借款』,有的甚至還煞有介事地辦好了一套借款手續……
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副主任智勇因涉嫌向負責該中心軟件開發項目的兩家公司負責人索要好處費等共計41萬元,被指控犯受賄罪。近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智勇當庭推翻了此前的供述,稱自己『不是受賄,而是借款』。
雖然智勇的『借款說』能否成立還有待法院判決的認定,但不否認的是,司法實踐中,確實有很多貪官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甚至不惜打借條、出具手續,做足了表面文章。《法制日報》記者日前采訪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局偵查一處副處長高潔琳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馮哲,檢察官和法官不約而同地指出,僅憑當事人的說法並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充分依據,案件辦理過程中,甄別借款和受賄,司法機關會綜合考量多重因素,『假借款』始終不能掩蓋『真受賄』。
以『潛規則』名義索賄40餘萬智勇曾任職的北京市經濟信息中心是隸屬於北京市發改委的副局級事業單位,也是北京市政府1990年成立的從事經濟信息工作的專門機構。該中心參與完成了北京市發改委、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多項重大課題研究、網絡建設、媒體制作等重大任務。
現年57歲的智勇從2003年10月起便擔任起了經濟信息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主要抓行政管理工作。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智勇分管中心的信息服務部和信息技術開發部,正是在此期間,他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多次向有關單位索要好處費。
2006年時,經濟信息中心開發『北京市經濟運行監測調度中心項目運行監測系統』和『北京市經濟運行監測調度中心項目地理信息系統』軟件,北京和利時公司和北京光聲新時空軟件有限公司中標該項目開發。工作中,智勇認識了兩個公司的老總邵某和溫某。
2007年,項目開發工作已經進入尾聲,智勇突然將邵某約出一同吃飯。席間,智勇向邵某提出要好處費,並告訴邵某這是行業『潛規則』。邵某稱,雖然當時項目已經交工,可仍有尾款沒有收回,為了讓智勇『少挑毛病』盡快結款,他不得已纔同意送錢,而且一送就是25萬元。此外,2008年中秋節時,邵某還曾經給智勇送上了一份內藏10000元現金的『奢侈』月餅禮金。
而根據溫某的證言,智勇向他索賄的過程則有些『猶抱琵琶半遮面』。2008年,溫某去辦公室找智勇匯報項目情況,智勇突然提出要向他『借』10萬元錢,只是這筆借款並沒有打借條。溫某說,他當時認為智勇是個得罪不起的人物,智勇提出要錢,他不敢不給。事後,智勇還曾經給溫某打過電話,稱北京市發改委正准備立一個新項目,聽出『話外之音』的溫某又立刻約請了智勇,並送給智勇5萬元的『過節費』。
當庭翻供稱所收款項是『借款』在檢察機關提供的智勇之前的筆錄中,對於邵某送上的25萬元,智勇認為:『是我出面為邵某說話,他的尾款纔能順利結清,邵某出於感激纔給我好處費,是我應得的。』
可是,這樣理直氣壯的『說辭』卻被智勇本人在法庭上全部推翻。他不僅不承認自己受賄,而且指責邵某簡直就是『黑白顛倒』,邵某給他的那25萬元根本就是他找邵某的借款。
智勇說,邵某雖然是個商人,但有文化,可以算是個儒商。他和邵某兩人都非常喜歡紅木,而且閑談中邵某說他的公司有閑置資金。項目結束一年後,為了能夠投資紅木,他向邵某提出借款65萬元。起初,他向邵某借了25萬元,並打了借條。後來邵某說自己的公司是國有企業管得嚴,他還專門找到朋友李某的公司,由李某出面向邵某借款40萬元,以解決走賬的問題。2008年年底,他歸還了借款,並收回了屬於自己名下的25萬元的借條,不過『已經記不清是銷毀了還是丟了,反正是找不到那張借條了』。
至於檢方指控的邵某那『萬元月餅』,智勇表示,他已經如數退還了。
對於溫某的那10萬元,智勇的解釋是,當時溫某到其辦公室匯報工作,恰好聽到他在打電話,正為妻子單位集資建房犯愁,於是溫某主動提出要借錢給他。至於這筆錢,案發前他已經歸還了6萬元,只不過他依然提供不了借條。此外,對於檢方指控溫某主動向智勇行賄5萬元的事實,智勇說,那是他幫溫某到海南開發項目的差旅費和替溫某買工藝品的錢。
據了解,智勇的部分涉案受賄款已有他的家人代為退還,目前案件還在等待宣判。
司法機關多重手段揭開偽裝事實上,想要借『借款』洗脫罪名的,在貪污賄賂案件中並不罕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局偵查一處副處長高潔琳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偵辦賄賂案件中,無論是行賄一方還是受賄一方,都有可能主張涉案款項性質為『借款』。但是,在事實的認定過程中,單一的口供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除口供外,還必須綜合考量多種因素。
對此,承辦智勇案件的法官馮哲也強調:『在受賄類案件中,甄別是否為借款,並沒有一定的普適標准,必須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高潔琳和馮哲都認為,對於借款和受賄的區別,首先要考量給錢一方與收錢一方的關系,特別是在雙方沒有任何借款手續的前提下,如果雙方平日裡並不熟識,而突然發生了一筆數額較大的借款,違反常理,這其中就很可能會有行賄、受賄的犯罪暗藏其中。
高潔琳對記者說:『還有很關鍵的一點,就要看所謂借錢的一方,其職務上的便利是否與給錢的一方有密切的聯系。例如,土地主管部門的乾部借錢專找並不熟悉的開發商,那期間構成行賄、受賄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大。』
即使雙方對所謂的『借款』行為有書面的借款手續,也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雙方就是借款。馮哲說,這還要看收錢的一方,是否確實按照借款手續的約定歸還了,或是給錢的一方是否有合理的催要行為。除此之外,『借款』的用途也是一個重要的線索。
『一般情況下,這類案件收錢的一方都是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國家工作人員,本身經濟有保障。如果要借款必然要有一個合理的理由。』馮哲告訴記者,『如果確實有急需用錢的情況,也還要繼續考察這筆錢是否真的用到了借款時提出的用途上。如果編造理由,實際上收的錢都揮霍了,這也很可能實質上就是行賄、受賄行為。』
高潔琳也指出,在判斷嫌疑人是否有合理的借款理由時,檢察機關一般情況下要詳細調查其經濟背景。『假設其家中存有80萬元存款,沒有任何急用,卻又向他人借款20萬元,這顯然就不合理;但同樣是家中有存款80萬元,由於急需購房,就差20萬元房款,這種情況下借款20萬元至少表面上看是符合借款的條件的。』
記者了解到,在很多受賄案件中,受賄行為可能為多起,嫌疑人常會辯稱其中某幾筆為『借款』。在這種情況下,馮哲說,判斷還有另外的標准——就是要看連續幾筆中,是否在前一筆或前幾筆『借款』都還沒有歸還的前提下,就再次接收款項,這時的『借款』往往是賄賂的一種假象。本報記者李松黃潔本報實習生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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