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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稱,對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9月15日《新京報》)。
如果你是一名勞動者,當你加班後得不到應有的報酬,你的第一反應肯定是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緊接著問題就來了,你主張加了班並且沒有領取到加班費,但是老板卻說你沒有加班或者說加班費已經支付給你了。在這種雙方各執一詞的情形下,法律規定是『誰主張誰舉證』,可想而知,相當多的勞動者只能選擇知難而退,因為在很多時候,證據在老板一方,而同事基於種種原因不願作證。
新的司法解釋為勞動者打開了部分鎖扣,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按照有關負責人的解釋來說,這是考慮到『在類似案件中,一般勞動者舉證都比較困難,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自覺拿出證據。該法條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因此,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讓勞動者追索加班費變得更容易一些。
但司法解釋仍有尚待完善之處。比如,讓老板(用人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也就是說勞動者還是要先舉證『用人單位掌握了證據』,問題是,許多勞動者根本無從知曉用人單位有無掌握證據,就是知道了,也無法舉證說明他們掌握了證據,這樣一來,讓用人單位舉證的願望容易成為泡影,而勞動者追索加班費的行為也可能難以成功。
對於這樣規定的初衷,有關人士解釋說『對於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起到遏制作用』。不可否認,的確有個別勞動者會刻意刁難用人單位,但是,以此為理由來讓更多勞動者無法順利維護自身的權益,未免說不過去的。何況,如果用人單位真正完善規章制度並嚴格遵守,就是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也難以成功。比如,勞動者每次加班都有權要求進行登記,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登記並讓勞動者簽字,工會派員或者有工人代表見證,登記記錄一式兩份存在資方和工會處,加班工資單據也一式兩份分別保存。我想,在這種嚴格制度的規范約束下,即便有個別勞動者用心不良,用人單位也能輕易地舉證反駁。然而,現在的真實情形是,許多用人單位不願完善加班制度,不進行加班登記或者登記了也是由自己秘密保管,以此來不計算加班工資或者少算加班工資。
所以說,要形成有效約束勞資雙方的加班制度,指望老板一方是不太現實的,只有通過進一步完善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來倒逼老板、用人單位去積極采取規范行動。也就是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沒有加班或者已經發放了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舉證,則推定勞動者加了班或者沒有領取加班費。相信有了這種舉證責任的倒置,沒有一個用人單位敢對建立規范的加班制度掉以輕心,因為對制度的疏忽,就是真金白銀的流失,沒有用人單位願意面對這種情形。如此一來,勞動者就無須再煩惱於加班費問題,他們只要安心加班,在得不到應有報酬時向法院起訴,他們的合法權益就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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