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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強行提供婚姻經營服務
隨著『金九銀十』結婚高峰期的到來,本市婚姻登記機關出現了紮堆登記結婚的現象。本市於近日制定並發出《關於規范婚姻登記收費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禁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推介保險,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證金,同時,要求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設置前置條件,強制或變相要求婚姻當事人接受婚姻經營服務。
《通知》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只能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每對9元),並開具行政事業收費票據。婚姻登記機關應向婚姻當事人告知辦理婚姻登記需要提交的要件和頒發證件的像片規格、要求,不得要求當事人在指定的照相地點拍攝證件照。嚴禁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推介保險,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證金,也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設置前置條件,強制或變相要求婚姻當事人接受婚姻經營服務。
《通知》明確指出,嚴格區分婚姻登記行政管理行為與提供婚姻經營服務的界限,婚姻登記機關不得收取任何經營服務性費用,必須做到辦理婚姻登記與提供婚姻經營服務的人員、場地及收費的三分開。凡未按照『三分開』的要求,強制或捆綁收費均屬於亂收費,價格主管部門將依照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婚姻經營服務企業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經營,並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提供照相、頒證紀念照、翻譯、結婚紀念冊(封套)、代書、復印、錄像、光盤、教材等商品和服務,合理收取費用。婚姻經營服務企業應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標准和服務內容,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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