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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9:00,杭州市政法委組織市信訪局、市司法局、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和西湖區公、檢、法等政法部門,在西城廣場聯合接受群眾信訪。
這是杭州市政法系統首次嘗試『一站式』的接訪模式。
市政法委負責人表示,『一站式』接訪,可以提供快捷方便的信訪通道,減少群眾的跑腿成本,同時也可以提高政法機關的工作效率。
聯合接訪活動開始不久,徐先生來到市政法委的桌子前諮詢。
徐先生說,2009年他酒後駕駛出了車禍,交警認定他負事故全責。賠償了傷者之後,徐向保險公司索賠,被對方一句話駁了回來——酒後駕駛肇事,一律不賠。
徐先生認為,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應該對投保人作提示以及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否則該條款不能生效。而自己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對方並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因此免責條款無效,必須如數賠償。
2009年底,徐先生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請,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杭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審查後,二審改判徐先生敗訴,保險公司無須賠償。
『我就想問問,二審改判的理由是什麼?』徐先生說。
市中院的接訪小組就在邊上,政法委工作人員立刻找來一位法官,為徐先生解答。
法官說,保險公司確實有『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
怎麼纔算『明確說明』呢?
法官說,對於格式合同中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確有明確說明義務,但禁止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等行為,不僅是《道路交通法》等法律對駕駛人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也是一般公眾應當具備的道德准則。
對此,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在兩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明確說明』義務可適當減輕:
一、同一投保人簽訂過二次以上同類保險合同的。
二、投保人有嚴重違反交通的行為,比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等。
也就是說,現在只要保險合同中對免責條款有顯著標志(比如字體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或者把免責條款單獨印刷,或附有單獨制作『投保人聲明書』的,都可以視為已經『明確說明』。
法律業界的通說認為,這是考慮到簽過兩次車輛保險合同的車主,對保險合同應當會有適當了解。而無證駕駛、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等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如果對以上行為進行賠償,無疑會助長此類行為的發生,有悖立法精神。
因此,對徐先生的案子,二審法院的改判是合法合理的。
『還是那句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後駕駛害人害己……』法官苦口婆心,徐先生不停點頭。
據統計,昨天上午的聯合接訪活動共接到投訴、舉報、諮詢近百人次,效果顯著。
據都市快報嚴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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