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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天對外公布了《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以及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徹底剝奪犯罪分子非法獲利和再次犯罪的資本;要從嚴控制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對於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要依法從重處罰。對與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適用緩刑或者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可以說,對這個『通知』,公眾是期待已久了。
這個『通知』中的關鍵詞有這麼幾個:死刑,從重,不適用緩刑——個個都能讓人從中明顯感受到一股肅殺之氣。
眾所周知,近些年來,我國司法領域對死刑的適用,是越來越持一種審慎的態度了,而且明確表示,死刑只適用於那些罪大惡極者,一般都是蓄意的,很多都是累犯、慣犯,對社會危害極大。現在明確提出『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而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這正好從反面證明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的嚴重性。仔細想一想,食品安全的事情,人命關天,人民群眾對食品的不放心,已經到了不容小視的地步,毒奶粉、毒大米、溶肌癥、三聚氰胺……這還夠不上罪大惡極嗎?明知某些東西是有毒的,吃了就會死人,還要往食品裡添加,這還不夠『蓄意』嗎?有的人乾這種昧良心的事,一乾就是十年八年,有的還不斷變換身份、變更商品,但換湯不換藥,這還不是累犯、慣犯嗎?所以,對這些類型的犯罪,依法從重,並且不予緩刑,是完全站得住腳的、無可爭議的,而且定能獲得廣大群眾的歡迎與支持,甚至可稱得上大快人心。
從這個『通知』產生的背景來看,以往我們在對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方面,確實存在著打擊不力的問題。之所以能產生諸多的食品安全問題,犯罪分子利欲熏心、貪得無厭是內因,而某些地方保護主義為他們提供保護傘,則是不容忽視的外因。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食品生產企業往往都是地方上的納稅大戶,有的雖然不是什麼納稅大戶,但不法分子通過行賄手段打通了關節,俘獲了某些意志不堅定的掌權者為他們提供保護傘,各種利益鏈條盤根錯節,這就是造成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打擊不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對於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從重處罰,就顯得至關重要了。可以想象,如果沒有這一條,對犯罪分子的打擊也就很難奏效。這一點,可能也是真正實施從嚴從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一關,是最硬的一塊骨頭,但還非啃不可。
對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現象,究竟能嚴厲到什麼程度,人民群眾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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