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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深高速被質疑『高速不高速』 |
16日,廣深高速繼被廣州律師趙紹華狀告沒有服務區後,再次站到被告席上。東莞市民肖建華日前在廣深高速上遭遇擁堵,29.6公裡走了近兩個小時。對此,在廣州越秀區法院上,肖建華通過代理律師要求廣深高速承擔堵車責任,並退還20元路橋費。廣深高速方面表示,自己不僅不是責任方,也盡到了告知義務,因此不會接受和解。
事件該告的是出租車公司?
8月3日晚上20時40分,東莞市民肖建華乘坐出租車,從東莞的長安入口進入廣深高速路,准備前往29.6公裡外的廣深高速石鼓出口出去。正常情況下,走完這段路程只需半個小時,也就是說晚上21時左右,他就可以到達目的地。但由於出現嚴重擁堵,肖建華直到22時26分纔離開石鼓出口。肖建華的代理律師方建紅後在法庭出示了一份高速路收費站提供的發票,這也是原告出示的唯一一份證據,他要求廣深高速方面承擔堵車的責任,改善經營管理和服務,並退還20元的路橋費。
對於肖建華的起訴,廣深高速方面代理律師謝曉堯稱,擁堵事故一發生後,廣深高速已通過各種方式對車主進行了告知義務,肖建華不僅搞錯了起訴對象,也搞錯了責任原因。
8月3日下午16時45分,廣深高速的太平匝道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東莞交警16時55分到達現場,21時15分處理完畢,這是造成擁堵事故的主要原因。為此,廣深高速采取了多種方式對車主進行告知,一是在羊城交通臺16時30分、17時20分、21時17分和21時30分四個時段進行了廣播;二是在進入長安路段前掛了電子顯示屏進行提示;三是通知各個路口的發卡員對每個進入高速路的司機進行告知,並在入口處預留了掉頭車位。
最後,廣深高速出具當日肖建華乘坐的出租車經過收費站的錄像視頻顯示,肖建華乘坐的出租車以及前一輛車通過收費站時,發卡員都與車上駕駛員進行了對話,都告知了堵車事實,前一輛車得知堵車後掉頭離開,而肖建華乘坐的出租車繼續上了高速。
廣深高速方面認為,造成堵塞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經營方的義務是告知車主,廣深高速已采取各種辦法告知車主。此外,廣深高速方面認為,由於原告乘坐的是出租車,高速公路與原告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原告應向出租車公司提起訴訟,因為出租車公司沒有安全快捷地將肖建華運送到指定地點,高速公路只是相關連的第三人。
激辯高速路擁堵責任在誰?
在法庭上,雙方律師進行了激烈的爭辯。
爭論一:高速公路擁堵,責任該誰承擔?
方建紅認為,按照合同法,收費行為就標志著合同成立,由於高速公路29.6公裡走了近兩個小時,因此這種服務水平必須要減免報酬,纔符合等價交換原則。
謝曉堯則認為,到目前為止,在學術期刊網上關於『堵車』的論文一共有416篇,沒有一篇學術論文將擁堵責任全歸於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方的。目前北京的京藏高速路、302國道都在擁堵,這是全國性問題,原因有多方面,比如機動車大幅度增加,事故頻發,道路建設沒跟上,不是簡單將責任歸結於經營方。同時,現有的由於『堵車』而產生的訴訟中,法院基本不支持對高速公路服務公司的起訴。
爭論二:廣播是不是起到告知義務?
方建紅稱,在入口處沒有看到警示牌,並且也沒有哪部法律規定司機必須收聽廣播電臺,而車主也沒有義務要去了解前一輛車為什麼突然掉頭的原因。
謝曉堯認為,在此案中,的士司機是從事專業運輸服務的人員,必須比乘客更為主動地了解道路和運輸情況。而且在高速公路入口,司機已經從發卡員口中得知擁堵情況,他有義務將路況情況告訴乘客。
爭論三:擁堵是否是劣質服務的表現?
方建紅認為,高速公路不高速,就像商場清理庫存降價一樣,有些產品是劣質產品,難道也要按原價出售嗎?
謝曉堯則認為,在入口處就已告知擁堵事實,也就意味著原有高速公路的合同有所改變,已經告訴對方存在不高速的事實。這時候車輛可以選擇不上,換其他道路行走。如果這個時候有電子信息板不看,有電臺不聽,有服務員提示不聽,還要強行上路,就屬於故意行為。
回應官司的輸贏不是關鍵?
法庭辯論結束後,法官宣布第一次開庭結束,肖建華的代理律師方建紅對羊城晚報記者表示,消費者無論如何不應承擔堵車責任,只要高速路方承擔責任,自己這一方願意接受和解。『官司輸贏不是關鍵,我們希望進一步督促廣深高速路管理公司提高自身服務質量,盡量讓付費使用道路的消費者感到公平。』不過,廣深高速方面則表示,自己做到了經營方應盡的義務,不會接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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