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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托人買公產房時交出了存折和密碼,結果被騙子用假身份證取走130餘萬元,她為此起訴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安華支行賠償損失。記者昨天獲悉,法院認定銀行在審查李女士有效身份證環節上存在過失,判其賠償李女士23.4萬元。
李女士訴稱,2005年,她經人介紹認識了女子李丹,對方謊稱是中國銀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職員,能夠以『先租後售』的方式購買單位公產房,她於是委托李丹購買。
2006年8月26日,李丹稱購房的時機已到,讓李女士將存有138.4萬元購房款的存折拿給她,目的是讓產權人看一下,李女士將存折交出。同年10月17日,李女士發現存折內存款已被人分18次基本取光,後經公安機關查明為李丹所為。李女士認為,李丹並沒有她的身份證原件,銀行放款時未盡審查義務,應賠償她損失。
開庭時,銀行表示,持有活期存折的客戶,一次性取款5萬元以下只需存折和密碼,5萬元以上需要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李丹取款時,有3筆共計78萬屬於一次性取款5萬元以上,李丹當時提供了她和李女士的身份證。銀行同時認為,是李女士向李丹提供了密碼和身份證,應自己擔責。對此,李女士否認。法院於是向李丹進行了核實,她說,她為取款制作了李女士的假身份證,但如何取得密碼已記不清。
經審理,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銀行對78萬元取款負有過錯,按30%承擔責任,需賠償李女士23.4萬元。宣判後,李女士和銀行分別上訴。
二審期間,法院調取了李女士在李丹詐騙案件中所作的訊問筆錄,其中,李女士承認自己把存折和密碼告訴了李丹。
二中院認為,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提取現金5萬元以下只需存折和密碼,李女士未妥善保管存折和密碼,就5萬元以下款項的取出,銀行不存在過錯。對於5萬元以上的78萬元,櫃員按規定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但銀行未提交證據證明李丹曾持有李女士的有效身份證,存有過錯。
法院認為,李女士對密碼和存折的保管義務大於銀行對身份證件的審查義務,應對78萬元的存款損失承擔主要責任。銀行在審查有效身份證環節上存在過失,承擔次要責任。一審判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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