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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商報9月19日報道 擱置了大半年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有了新進展。
18日上午,記者從參與起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專家處獲悉,新拆遷條例已形成草案初稿。
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者沈巋向記者表示,目前,相關部門正在醞釀立法解決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中存在的問題,補償過低、補償不公、暴力強拆,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等一系列問題有望解決。《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如果頒布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肯定將廢除。
參與起草新拆遷條例的北京大學教授王錫鋅告訴記者,目前,草案(新拆遷條例)的修改方案已有了初步的思路,草案中的『被拆遷人』將用『被征收人』代替。
『新拆遷條例』認為,公民土地發生『被征收』時,原則上補償的標准應以『被征收人』所在地的房屋市場價為准,政府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被征收人同意並補償合理的基礎上,再進行拆遷,不得強拆。
而對於商業性開發,開發商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對補償條件認可後,纔能進行拆遷。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開發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強拆。
-新聞背景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沈巋等五位學者一紙《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遞到全國人大常委會。
建議指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涉嫌違憲,其內容與《憲法》、《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保護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存在抵觸,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進行修改,此舉激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
政府剝離『絕對商業利益』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將公共利益與絕對商業利益徹底分開後,可以將利益關系明確化,這樣在商業拆遷過程當中,政府纔可以真正地作為一個中間裁判的角色,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評判,就不至於像現在這樣的制度,政府和開發商是攪在一塊的。
這樣一種改變,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而政府只有出於公共利益(國防、交通、公立醫院、學校等事業)的需要纔有權征收公民的房屋,並給予補償。
新條例明確政府征收程序。地塊是否要征收,政府必須進行兩次公告;房屋征收前應組織部門認證;危舊房改造必須達到90%以上同意,征求意見稿對『90%』的規定是以前沒有的。
以前征地只要有20%—30%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強遷,新條例規定則不可以;操作方面公開透明,有法可依;對各方的意見是否采納全部要公布。
補償標准按『市場價』細化『市場評估』、『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也可以包括對於地段、周邊配套成熟度等方面進行補償。
另外,征收以前要做『盡職調查』。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人員和被征收人應當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調查結果應當向全體被征收人公布。
需要明確的是,被征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征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補償是否合理產生爭議後,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裁判較為合適。
新條例明確提出,野蠻強遷要被追究責任。存在爭議的,被征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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