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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在被征地的鄉、鎮、村張貼公告。
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辦理登記的,以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三、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以鄉、鎮、村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征地的鄉、鎮、村張貼公告。
四、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方案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舉行聽證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六、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費撥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被征地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期限交付土地。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六十日內,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征地補償、安置費支付給村民,並將收支狀況張貼公布;同時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向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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