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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一男子未經授權即代替股權所有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將27萬餘元股權款騙取揮霍。日前,該男子已被南開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30萬元。
中年男子於某原是北京一家裝潢公司的老板。2005年6月,蘇某、韓某和魏某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餐飲公司用於經營本市一家咖啡店。該咖啡店由於某的公司負責裝修。2006年,於某利用其與韓某的姻親關系,在沒有得到韓某授權的情況下,參加上述餐飲公司股份轉讓會議,私自將韓某在公司所佔股份,計27.7萬元轉讓給另一股東。於某通過他人倒出現金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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